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免因漏報而補稅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說明,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若無法提供成交價格及取得成本得以下列方式推計,但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所得額較高者,則以查得資料核課所得。
該分局舉例,陳君110年出售未上市甲公司股票計115.5萬股,交易金額27,720,000元,惟陳君110年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經函請納稅義務人提示相關證明文件,陳君提示原始取得成本11,550,000元及證券交易稅額83,160元,核計證券交易所得16,086,840元(交易金額27,720,000元-取得成本11,550,000元-證券交易稅額83,160元),除補徵稅額2,046,774元並將裁處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證券交易所得非國稅局提供所得查調之資料範圍,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古課長 聯絡電話:03-3396511轉201)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