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者,應依規定期限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適用優惠稅率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檢具規定之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德國投資人甲君於112年6月10日申請退還107年度之股利溢扣繳稅款,惟依「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26條第2款規定: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四年底前提出。甲君於112年6月10日申請,已逾前揭規定之申請期限,不予退還。
  該分局指出,因德國採用曆年制,按「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26條第2款規定,退稅之申請必須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第四年底前提出,其他國家則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租稅協定的適用,務必於規定之期限內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以免喪失權利。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古課長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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