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審規避或逃漏稅捐以免被補稅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可適用擴大書審制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稽徵實務發現營利事業較常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型態如下:
  一、透過成立多家關係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申報。
  二、申報錯誤行業代號,例如營利事業實際經營不動產代銷(行業代號6812-12)為業,卻列報擴大書審純益率較低的錯誤行業代號7310-99其他廣告服務,以規避稅負。
  三、進(銷)項營業人與營利事業設籍同址或其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藉關係人交易操縱損益。
  四、藉由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開立統一發票予關係企業列報成本費用。
  五、擴大書審案件有未據實辦理扣繳之情形。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勿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以免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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