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收到112年地價稅繳款書,對於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提出疑問?並表示地上建物是給弟弟住,且讓弟弟遷入戶籍,為什麼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兄弟非直系親屬,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兄弟設籍居住,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也特別提醒土地所有人注意,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要件,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地上建物必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當年度地價稅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開始適用,如您對納稅仍有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6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至107。
兄弟姐妹設籍之房屋,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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