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即時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並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經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房屋稅目前是按月計算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報,如超過申報期限,且無法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僅能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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