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予受託人,雖於信託期間將其管理及得處分之土地作工廠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但因土地信託移轉為受託人所有,仍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依規定應重新提出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且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直接供生產使用(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即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工業用地於信託移轉後,受託人應依規定重新提出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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