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後,雖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住宅用地,但因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於原有住宅用地無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有戶籍,致出售地不符自用住宅要件,遭否准退還出售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完成購買及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並於2年內將戶籍遷入重購地,且於重購時出售地有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提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之徵免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時,請注意戶籍設立時間
避免法律糾紛,轉載本區文稿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