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在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如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案件係經法院調解成立之土地所有權移轉,則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聲請調解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舉例說明如下:某甲於110年間向法院起訴,並於113年判決確定,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仍以起訴當年即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某乙於112年12月間向法院起訴,嗣後於113年1月間向法院聲請調解並成立,則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聲請調解當年即113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之土地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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