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如需搭建農業設施或興建農舍,應依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符合農業使用才能維持課徵田賦。如經查獲後續有未經核准之增改建、鋪設水泥地供停車使用或搭建圍牆等行為,即不符合農地農用的規範,實際未作農用部分仍要依規定改課地價稅,且依法可補徵5年之稅款。
稅務局提醒,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已恢復原狀供農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範者,可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 分機2362至2368、2372至2378
中壢分局:(03)451-5111 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 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 分機110至117
蘆竹分局:(03)352-8671 分機102至107
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將依法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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