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核定稅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民眾若對稅捐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想透過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來保障自身權益,務必留意申請期限,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明定,申請復查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超過30日法定期限,稅捐稽徵機關將以程序不合駁回,另民眾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稅捐機關是以郵寄申請書時發寄郵局之郵戳為申請日期,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遇有稅捐爭議時,也可善用納保官服務,該局於總局及四個分局都有設置納保官,即時協助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申請管道多元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 分機2571至2574。

中壢分局:4515111 分機402至415。

大溪分局:3800072 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4781974 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3528671 分機311至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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