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自住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減輕租稅負擔,其所有且供其居住使用之住宅房屋,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且為減輕民眾申請的負擔,稅務局每年會主動依社會局所提供戶籍為桃園市的低收入戶資料,並依低收入戶核定期間,辦理免徵其坐落在桃園市的自住房屋稅,無需由民眾提出申請。


但因為低收入戶資格是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各自核定,所以自住房屋在桃園市,而戶籍未設在桃園市的納稅義務人,則需檢附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所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或所屬分局)申請,經核定符合條件者,才能准予免徵房屋稅。


如民眾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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