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0.2萬元,較去年增加6千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按112年度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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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李稽核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805)
112年度基本生活費調升為20.2萬元,較去年增加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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