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農地違規使用後未於限期內恢復農用,日後移轉將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農地時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持有土地期間內,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將來再移轉時,即使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受處分人兼土地所有權人盧君於113年5月9日接獲市政府所發之裁處書,裁處書載明應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恢復農用,則盧君應於113年8月9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農業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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