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稽徵機關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房屋成本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法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個人於112年間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納稅義務人若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時,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6千萬元。
  (二)新北市:4千萬元。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
  (四)其他地區:2千萬元。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財政部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例如甲君99年間購入位於桃園市的房屋,甲君於112年間出售該房屋,其出售房地總價款為3,500萬元,112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4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60萬元。因甲君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依前揭規定甲君112年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為3,500萬元×40萬/(40萬元+60萬元)×17%=238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有出售屬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古課長 聯絡電話:03-3396511 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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