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7月1日起辦理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清查作業。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1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視為農地)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進行使用情形清查。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即使於再移轉時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針對視為農地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均會辦理列管及定期清查,若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例如興建建築改良物、舖設水泥地當停車場使用等,又未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或雖已在期限內恢復又再次有未作農用情事,再移轉時即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取得此類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如有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請務必在期限內恢復,以免將來移轉時增加土地增值稅負擔。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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