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否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是為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所以,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需取得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時,債權人可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函文由各稅捐稽徵機關逕行提供執行法院辦理。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24至232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9至5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14至31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11至312。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03至304。
債權人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但不括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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