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符合相關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近年來國內房地產交易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借款的資金來購買土地,其借款利息因土地使用情形不同,於稅務處理上亦有所差異。
  該分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11年度出售3筆舊制屬存貨之土地並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土地損失1,000餘萬元(收入63,548萬元-成本63,555餘萬元-分攤營業費用377餘萬元-分攤利息支出616餘萬元)及非營業損失-利息支出1,881萬元,經查該土地出售所得(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係屬免稅,按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該1,881萬元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為免稅土地之利息支出,甲公司同意按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剔除上開遞延利息支出並補繳稅額252萬餘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符合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合稅法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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