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免印花稅
配偶一方因離婚或喪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不動產,要繳納印花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繳納印花稅。但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係屬債權請求,與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不動產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繳納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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