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來電詢問,繳稅時除了繳納本稅外,還因為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果對於本稅沒有異議,能不能只針對加徵滯納金的部分申請復查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將被加徵1%的滯納金,直到計徵滯納金期間(30日)屆滿為止。由於加徵滯納金的行為屬於行政處分,民眾對於加徵的滯納金不服,可在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舉例來說,如果繳納期限是8月31日,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日為9月30日,則滯納金的復查就是從10月1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逾期申請復查,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請民眾留意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不服滯納金也能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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