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因此房屋如已全部拆除,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經勘查屬實後,即可註銷房屋稅籍,另外部分房屋拆除致面積減少,也可以申請面積更正,重新核算房屋現值,以免多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拆除後沒有即時申請,是否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呢 ?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所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稅係按月計稅,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節省稅負喔!
房屋拆除要申報,以免房屋稅還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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