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應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桃園市政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訂定106年度低收入戶標準為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不超過1萬 3,692 元,動產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 7 萬 5,000 元,不動產金額每戶不超過 360 萬元 ;中低收入戶標準每人每月不超過2萬538元(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動產金額為每人每年不超過 11 萬 2,500 元,不動產金額每戶不超過 540 萬元。
另為保障弱勢民眾權益,及避免公告土地現值調增恐影響民眾褔利資格,故就原符合105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則不動產不受公告金額限制。符合資格民眾可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民眾有相關疑問,可撥本市市民諮詢熱線1999向各區公所社會課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