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小青/台北報導) 接連不斷爆發的金融弊案,不僅嚴重損害台灣國際形象及公信力,更可怕的是,龐大的賠償損失以及呆帳金額均要全體納稅人共同承擔。多起金融案件爆發至今,相關究責追償、議處遲遲未下定論,甚至懲罰程度不如預期,難以信服社會大眾,突顯我國現階段財經與司法體制的種種弊端。立委余宛如直言,不斷的犯事的銀行,還讓他繼續經營,這樣不是把所有的消費者民眾曝在一個極大的風險裡面嗎?立委陳賴素美更痛批,相較動則上億元或者是數十億元的營業利益之下,對於究責最高罰鍰的上限1000萬元,根本對銀行來說是視若無物、不痛不癢。
銀行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其目的就是要讓銀行對懲罰感覺到痛!立委陳賴素美以香港匯豐私人銀行,因銷售雷曼連動債涉及系統性缺失,遭香港證監會裁罰16億台幣為例質疑,「為什麼香港可以罰到這麼的重,而我們為什麼不行?」她指出,一個根本的原因是,依照現行的銀行法第129條的規範,無論金融弊案對銀行的損失或獲利有多大,最高罰鍰上限就是1000萬元。對於動輒上億元或者是數十億元的營業利益之下,她認為這根棒子根本對銀行來說是視若無物、不痛不癢。針對轟動一時的慶富獵雷艦弊案,陳賴素美也直言,這絕對不會是無擔保授信中的最後一案,因此她建議,應將銀行法中,違反無擔保授信對象之處罰,採用比照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立委余宛如質疑,根據銀行法第129條,裡面提到的罰款上限,既然這個標準要跟國際接軌,為什麼不跟罰則較重的國家如美國、香港接軌?卻要跟日本學習,理由是什麼?且針對銀行弊案疏失的追蹤,可分爲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求償…等,她指出,「但是在這幾年的案例當中我們多半只有看到追究到行政責任,或者是董事長下台去職,申辦人員給予懲戒記過處分,而其他三個多半是不了了之;再看一下慶富案這些目前的裁罰名單裡面,這些銀行都是有罰款的,目前有54人被處分,25位經理人以及29位一般職員處分包含記過、申誡跟調任,其實整體上看來就是罰銀行不罰個人,感覺就是重重的拿起,輕輕的放下!」
此外,余宛如也質問金管會主委,「也有人提出要廢止一些爛的、經營不好、體質差的銀行,不斷的犯事的銀行,乾脆廢止營業許可,但是金管會卻是持保留的態度,也是從比例原則再斟酌,為什麼?為什麼不好的銀行你繼續讓他經營?」她直批,不斷的犯事的銀行,還讓他繼續經營,這樣不是把所有的消費者民眾曝在一個極大的風險裡面嗎?
人民幣貶值造成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投資人損失慘重,據金管會統計指出,從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間,投資人淨損失高達新台幣 732.54 億元。截至 2017 年 11 月底,整體銀行因 TRF 打銷呆帳和提撥備抵呆帳金額,總共高達 168 億元。立委羅明才希望金管會能將遊戲規則釐定清楚,銀行跟客戶之間要充分了解他的權利跟責任,才不會衍生很多很多的糾紛。此外,對於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董監酬勞的合理性,羅明才也提出質疑,董監領的分配紅利特別多,每年領的酬勞都是超過3千萬、5千萬,「公司明明虧錢!還慷他人之慨!不斷的吸血吸公司的血,我覺得這個很沒有道理!」證交法訂定的罰則卻只罰24萬到480萬,這根本無關痛癢。
立委江永昌提到,查閱金管會對所有銀行的處罰,其實金額最終都没有很多,再怎麼處罰始終就是被天花板擋住,就算連續處罰1千萬,甚至2千萬,相較於7百多億,這些購買TRF的中小企業的總損失,其實比例根本微不足道。他以美國相關法令為例建議,行政裁罰之後會附帶有民事求償訴訟,希望金管會能依此精神進行大改版的修法。
整頓金融弊案雷聲大雨點小 立委批「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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