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桃園市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所提訴求」,勞動局說明
針對桃園市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於府前1樓廣場召開記者會所提出「桃園市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違法干涉工會選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訴求說明。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勞動局業於107年6月12日桃勞資字第1070048504號函文桃園市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企業工會,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說明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任方式。

勞動局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再次呼籲勞資雙方宜理性溝通,資方主動與勞方持續對話,以穩定勞動關係。勞動局呼籲桃園市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選任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穩定勞資關係。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馮飛燿科長 03-3322101分機6802、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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