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發生於100年4月22日晚間,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發生大爆炸,造成4死38傷災難,有31位民眾及2間公司因財產、健康受損,向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新興堂負責人陳邱隆(已歿)及司機盧錦熹(已歿)的家屬等提出國賠與民事求償,本案一審於101年9月5日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相關被告須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本案於本(30)日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酌減金額後改判1053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二、本局針對本案說明如下:
1、本案發生的原因,係五股新興堂香鋪與萬達煙火公司之間私下買賣專業爆竹煙火,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萬達煙火公司未依規定向新北市政府及原桃園縣政府報備,違規在先,當天自萬達煙火工廠違規私自運出,當天晚間運抵新興堂香鋪,因搬運不慎引爆。
2、萬達煙火公司前於100年4月1日在工廠內部發生爆炸後,本局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給予最嚴厲的廢止製造許可處分,並要求該公司依法處理合法之既存爆竹煙火成品與半成品,惟該公司並未依照前述第16條第3項規定,私下將爆竹煙火運出販售予新北市新興堂香鋪,因而造成本次事故。
3、本局俟收到高等法院判決書後,將與本局委任律師研商上訴事宜。
消防局針對100年4月22日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爆炸案本(30)日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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