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趙正宇狀告孫大千、陳學聖二人涉嫌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今早才開第一次庭
〔記者洪偉誠、陳俊穎、蘇杉郎 桃園報導〕孫大千、陳學聖二人涉嫌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告訴人趙正宇已於一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出告訴。至今天早上十點半桃園地院才開第一次偵查庭,雙方本人都未到,都委託律師到庭偵查。趙正宇委託張進豐律師,法院傳前縣府副秘書長李紹偉當證人。
張進豐律師表示,被告陳學聖、孫大千意圖使告訴人趙正宇不當選以郵件及文宣傳播不實之事,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及選區選民投票之正確性,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零四條、刑法第三一零條第二項之罪。
張進豐律師表示,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零四條之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定有明文。並言論自由固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言論,仍應予以合理限制。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其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其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具相當影響力之方式,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零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六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張進豐律師表示,另按,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應構成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罪,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均以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構成要件,自亦有上開說明之適用,最高法院一零一年度第三七九八號判決意旨亦有所揭示。
張進豐律師表示,經查本案被告孫大千與告訴人趙正宇同為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第六選區之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候選人,孫大千並為連任數次同選區之立法委員,陳學聖則係國民黨桃園市黨部主任委員,兩人理當對於桃園地區之政治事務相當熟悉,對於國民黨於桃園市議會之運作更是了解,故被告二人理應明知告訴人趙正宇於前次國民黨桃園市議員初選時係全力以赴絲毫不敢鬆懈,且未選擇不參與國民黨桃園市議會黨團運作之事實,竟仍由陳學聖以國民黨桃園市黨部名義,撰擬競選文宣,虛構「趙正宇輕忽初選」、「趙正宇因其個人對於初選過程之輕忽,意外落出提名名額之外」、「選擇不參與中國國民黨桃園市議會黨團運作」、「真心的呼喚,他仍拋舊情」等不實之文字內容,並利用不知情之印刷廠商印製完成前述系爭競選文宣後,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一零五年一月十六日前之一零四年九月間,由孫大千以其國會辦公室信封,以郵寄方式,在桃園市第六選區發送,散發予不特定人,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趙正宇輕忽選舉、背棄選民,造成同選區選民對於趙正宇之品德、人格及操守產生高度質疑,足以生損害於同選區選民與公眾對於趙正宇之品德、人格及操守之評斷,影響同選區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及投票過程之純淨性,並生損害於趙正宇之名譽。
立委趙正宇狀告孫大千、陳學聖二人涉嫌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今早才開第一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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