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稅依法申請復查,經協談撤案免加徵滯納金。
有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的稅額而申請復查,後來經過協談程序釐清事實及法令規定後,想要撤回復查申請,卻又擔心案件撤回後,原來的稅款未繳會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果復查程序合於規定,協談撤回的案件是以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免予加徵滯納金。舉例來說,如果繳納期限是11月30日,凡是12月30日前申請的復查案件,經過協談同意撤回者,只會加計自12月1日起至重新核發繳款書之日止按日核算之利息,免予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沒有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的期間內申請復查,就屬於程序不合案件,仍應加徵滯納金。請民眾注意法定復查期間,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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