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在兒女名下,雖然有父母設立戶籍並居住該地,但是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
近日接獲民眾林小姐電話詢問想把房屋坐落上的土地贈與給兒子,房屋贈與給女兒,房屋仍由本人和配偶設籍居住,沒有出租也沒有營業使用,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而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必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因為房屋是登記女兒名下,土地則是登記予兒子,兒子與女兒二人間在民法關係上是屬於兄弟姐妹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提醒民眾注意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避免增加賦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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