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稅被駁回可直接提起訴願
劉先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予以駁回,如果不服駁回處分,究竟應該要申請復查,還是要提起訴願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的行政處分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核定稅捐的處分,例如核定稅額或是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此類處分結果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類則是非核定稅捐的一般行政處分,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或退稅所為准駁的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此類處分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相關規定逕行提起訴願。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駁回退稅申請的處分,屬於非核定稅捐的一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於處分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民眾注意行政處分的類型,採取正確的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對於行政救濟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