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李先生詢問,他的房子出租給低收入戶家庭居住,是否可以享有
房屋稅的優惠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主出租房屋供他人住家使用,房屋按非自住住
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若房東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則按公益出租人出租
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等於節省了一半的稅金。
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定者。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四)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如經主管機關(桃園市住宅發展處、社會局、原民局)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認定
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免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使用
情形變更,該局將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或核定函,逕行核定按公
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提醒民眾,公益出租人並無戶數及身分別限制,法人
及自然人不限戶數皆可申請喔!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房東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房屋稅可以享有優惠稅率,不限戶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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