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7)日舒翠玲議員質詢,市府天幕設施為何不用申請建使照,市府建管處回應如下:
1、戶外薄膜材質造型構造,如係臨時性可拆卸活動設施,得申請臨時性建築許可。依內政部98年11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74131號函釋,國道服務區設置戶外薄膜材質造型迴廊,屬具頂蓋、梁、柱之建築物,如係臨時性可拆卸活動設施,應申請臨時性建築許可,市府天幕構造即類似戶外薄膜材質造型。
2、市府於105年9月6日府都建照字第1050222360號函頒「本府興建臨時性建築物之處理原則」,如係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市府各機關(構、學校)於本市公共設施用地或類此用地內,興建之臨時建築物,在取得用地管理機關同意、依行政程序簽報市府許可,構造安全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規劃設計、簽證負責後,得免辦理相關建使照,市府天幕設施即屬於此類戶外薄膜材質造型之臨時性建築物。
有關今(7)日舒翠玲議員質詢,市府天幕設施為何不用申請建使照,市府建管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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