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適用自住用之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是否需每年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該局指出,有關「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無出租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加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換言之,房屋已按自住使用,若無變更使用用途(例如:出租供住家使用、變更營業面積、原營業用恢復作住家等)或有變更原核准自住用房屋等情形,是不需要每年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但如已變更非供自住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檢視10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如納稅義務人未變更,且繳款書內容已為自住用之房屋,在無前述之情形者,並不需要重覆申請。
經核准適用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如無變更使用或變更原核准自住用房屋,無須逐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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