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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迪勒颱風造成本市農作物及農業設施損害第二次申報作業:
一、申請期限自104年8月25日(星期二)至104年9月3日(星期四)止,假日照常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地點:受災地區公所。
三、本次專案補助對象以符合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種植農作物或設置農業設施受損之農戶為限,救助地區及項目如附表。
四、本次專案補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之80%為標準,其申請專案補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下列標準予以補助;未達20%者不予補助。
理賠項目請參考:http://www.tycg.gov.tw/ch/home.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