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的行政救濟程序,依序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而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是會因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被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喔!
舉例說明,陳小姐同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交通部公路總局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陳小姐一股腦兒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其中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提起行政訴訟的部分,因未經合法復查及訴願程序,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被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指出,依行政處分的特殊性有規定不同的救濟程序,民眾一定要特別留意相關規定,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繳款書有所不服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如果誤先提起行政訴訟,不但會被法院駁回,也容易因為事後申請復查已超過復查期限,造成程序不合被駁回,影響自身的權益。
民眾若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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