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陳小姐來電詢問,購買房屋申報契稅,但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對買賣契約有爭議,想問可否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且已完納契稅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若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所爭議要解除買賣契約時,因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前,不能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故本案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撤銷契稅申報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買方在申報契稅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予第三人已辦妥移轉登記,造成一屋兩賣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買屋民眾,解除契約務必即早會同賣方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日久找不到賣方共同申辦,造成欠稅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以下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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