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不動產已禁止處分,未繳清欠稅,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質疑,名下所有不動產因欠稅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及帳戶存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故禁止財產處分是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不同。所以即使欠稅人財產已遭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其滯納之稅捐還是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各項稅捐、滯納金、怠報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影響移轉所有財產的權益;若納稅義務人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仍須繳清各項欠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304。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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