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14)日媒體報導「消防員互調糾紛 潛規則曝光」一事,消防局長胡英達表示,本案發生在縣政府時期,曾於103年10月經媒體披露,於103年10月7日偵結,依恐嚇取財罪嫌將本局新坡分隊之隊員楊○○提起公訴,其刑事部分尚在審理。為杜絕類似弊案再度發生,本局修正請調作業原則,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指名對調作業注意事項」,自104年3月後,凡對調案件均經本局督察室、政風室、人事室及業務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就對調雙方作訪談審查,加強審查機制。
胡局長說,南投縣消防局調派至本局新坡分隊之隊員楊○○(以下簡稱楊員),於101年服務南投縣消防局期間,與當時服務於本局之隊員丁○○(以下簡稱丁員)協調對商調,並要求交付30萬元方願意簽訂調職同意書。楊員利用丁員因家庭因素急於返鄉心理,已知南投縣消防局通過對調申請,仍多次假藉其他名義要求丁員之妻陳佳甫小姐,分別於101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交付20萬及24萬,並於同年5月30日再次脅迫交付6萬元,否則不同意辦理離職互調事宜,前後共取得80萬元。
胡局長還說,楊員及丁員對調成功後,丁員妻子對楊員提出檢舉,檢察官於103年10月7日偵結依恐嚇取財罪嫌將楊員提起公訴。
胡局長提到,丁員於101年3月13日申請對調,同年3月29日本局召開甄審委員會,考量楊員係居住本市大溪鎮,平時於南投縣表現屬尚可,另丁員家住南投縣,為就近照顧患有心臟病及腎臟萎縮病變之妻小,遂於5月3日同意二人對調。二人於101年6月4日過調。
胡局長還說,事發後,本局以楊員涉恐嚇取財罪嫌,重創機關形象,召開考績會,依公務員懲戒法於103年10月27日移請市府移付懲戒,並依違反「考績法」及「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第6條第10款違反其他法令之事項,予以記大過一次懲處。
胡局長提及,為照顧同仁返鄉服務,本局計有下列三種請調機制。第一「消防署統調機制」,配合每年警專畢業生及各縣市之開缺名額及徵才,依其積分排序同意消防署之媒合作業,予以請調至各縣市服務;第二「個案商調」,為維護本市消防人員人力之不足,均協請個案商調之同仁能配合消防署之統調機制,避免人力流失;第三「指名互調」,為照顧同仁返鄉服務及就近照顧家人,對於指名對調之各縣市同仁,均以在該縣市之表現考核及是否設籍本市為考量重點,審酌是否同意指名對調。
加強消防員互調審查機制 杜絕弊案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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