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受贈房地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在申報房地合一時可否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受贈人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取得該房屋、土地支付之費用,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因此,如於105年以後受贈取得房地,在出售該房地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費用包含受贈時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提醒,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者,不論是有所得還是虧損,均應在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古課長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201)
受贈房地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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