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但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為自益信託之情形,而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則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人,如符合上開認定標準三項要件,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甲與乙簽訂房屋信託移轉登記契約,甲將房屋信託給乙,雙方言明並於信託契約上載明,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甲,換言之委託人與受益人均為甲,而該房屋係供委託人本人和太太、小孩或父母親實際居住使用,且委託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房屋在三戶以內,已符合房屋稅自住房屋條件,另外也没有違背房屋信託目的,因此甲雖將房屋信託移轉,還是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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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房屋可否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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