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1年)端午節在6月3日(週五),如勞雇雙方約定採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及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將形成3天端午連假,則雇主若要求勞工在當天出勤,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以月薪為新臺幣43,200元的阿萬(以43,200元 ÷ 30日 ÷ 8小時,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80元),每日出勤8小時為例:
一、6月3日(週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阿萬當日可多領:180元 × 8小時 × 1=1,440元。
二、6月4日(週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阿萬當日可多領:180元 × 1⅓ × 2小時 + 180元 × 1⅔ × 6小時=2,280元。
三、6月5日(週日):性質為例假,原則上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局呼籲,雇主在安排勞工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以及發給工資時,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以營造互惠共好之勞雇關係。
新聞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
張珮玲科長、吳洪萬科員
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804至6806
端午連假出勤,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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