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要以自己所有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本人有駕照,要以自己所有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而不能以配偶或其他親屬名下的車輛申請免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有駕照時,須以自己所有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反之,身心障礙者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每位身心障礙者僅能申請1輛,免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自用小客車為1萬1,230元),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稅款。

稅務局特別提醒,因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身心障礙者如無駕照,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使用牌照稅將自核准日起免稅,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申請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的稅款。之後若均按時辦理身心障礙後續鑑定,無身障證明逾期的情形,且申請核准之免稅條件未改變,車輛免稅將繼續適用,無須每年重行申請。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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