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個人因調職原因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非自願性交易稅率20%。
該分局舉例,張君108年間取得桃園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111年11月間出售該房地並申報房地合一課稅,其主張因調職因素適用非自願性交易稅率20%。該分局說明張君因職業關係經常職務調動,其於107年8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調任至新竹、109年5月1日調任至台東、110年1月1日起再調任至花蓮至今,購置桃園房地並非工作地點且有出租情形,不得適用非自願性交易稅率20%,經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為35%予以補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屋、土地時,如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的範圍,須在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古課長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201)
提醒您!房地合一調職原因出售房地須符合要件才能適用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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