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依法開罰,沒有銷單、沒有圖利、也沒有特權
發稿日期:106年6月23日
有關報載昨(22)日桃園地檢署會同廉政署前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調查有關食品與藥政業務裁罰案。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蔡紫君今(23)日說明,衛生局針對稽查裁罰與法規公布時序交錯、以及裁罰範圍加距等情形,在去(105)年11月召開稽查裁處業務檢討會議,訂定統一裁罰基準,並針對修訂法規期間有爭議的案件,重為適當處分,這些處分依鄭市長指示「該罰就罰」,且均已決行。
蔡局長表示,桃園市衛生局一切依法行政,也在情理法容許的範圍針對違法次數、情節輕重、不法利得、影響範圍等狀況分類分級,以作為裁罰的參考依據,也讓公務員執法時確有明確依據。
蔡局長說明,某藥局陳列過期藥品一案,已經在去年由衛生局透過內控機制討論,針對衛生稽查裁處業務進行自主檢視,就其在裁處期限內依違規事實及情節輕重,於今(106)年4月17日依據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之規定,併依同法90條第2項陳列販售劣藥者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在案;也證明衛生局依法開罰,「沒有銷單、沒有圖利、也沒有特權」。在過程中,基於行政裁量,衡量情節輕重,而提出的各種建議,應該容許內部討論,而衛生局最後裁處,也在檢討會議後制訂基準,依法開罰,沒有放水。
蔡局長表示,衛生局對於各項業務稽查及裁罰程序一切依法行政,從第一線稽查人員到主管同仁,都依法令及事實依據,進行各類規範與裁處。衛生局尊重司法調查,也希望司法調閱各項公文證據後,能查明真相,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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