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委鄭寶清在交通委員會就船舶法修法與Uber的違規問題,質詢交通部次長范植谷及航港局長謝謂君
今日立委鄭寶清在交通委員會就船舶法修法與Uber的違規問題,質詢交通部次長范植谷及航港局長謝謂君

記者 新聞長 報導今日立委鄭寶清在交通委員會就船舶法修法與Uber的違規問題,質詢交通部次長范植谷及航港局長謝謂君。鄭寶清指出,船舶法第87條中規定年逾六十五歲者不得擔任驗船師,有違憲法第15條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也違反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不可因年齡予以職業歧視」的規定,航港局應主動提出修法。

立委鄭寶清也指出,過去釋字第 510 號也曾對民航法中限制航空作業人員的體格標準做出說明,當工作範圍與重大公眾利益相關,在一定限度內,確有相關規定之必要,如:在一定時間內需要體檢,或當醫師認為身體狀況不佳時,得要求複檢等,航港局也該以此前例作為修法方向的參考。而謝謂君也表示會參照相關法條,進行修正。

針對Uber營業模式問題,立委鄭寶清指出,交通部當時開出的合法條件,是要求Uber不能派遣個人車載客,要與合法租賃業者合作,並且要納管、納稅、納保險。而去年4/13,交通部路政司也曾表示,租賃車要用小時或日租計費與計程車做區隔,不做短途租賃,如果是計時租賃行為,已與計程車雷同,就該稽查取締。立委鄭寶清表示,至今為止,取締都沒有顯著成效,使計程車業者發動抗議來表達不滿,交通部是否應該從加強取締做起?

立委鄭寶清也指出,交通部公路法第34條,將「計程車客運業」和「小客車租賃業」定義得非常清楚,租賃業者的車子是給予「租車人自行使用」。但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卻又規定了可以讓租賃業代僱駕駛。這樣一來,兩種業者幾乎沒有差別,鄭寶清認為,行政命令不該牴觸法律,交通部有責任將法規修正得更加清楚,否則業者無所適從。

同時,立委鄭寶清也詢問,由Uber派出的司機,到底算是受雇於哪家公司?又該由哪家公司納保、納管?同時,鄭寶清也指出,滴滴打車和Uber在台灣正處於交叉持股狀態,而在中國的Uber也已由滴滴經營。交通部必須要提前了解Uber背後的中資問題,否則Uber在台灣也有可能變成空殼公司,造成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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