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公司女董座乾坤挪移千萬元,欠稅不繳被管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月15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聯 絡 人:主任行政執行官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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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公司女董座乾坤挪移千萬元,欠稅不繳被管收

營業所在桃園區之義務人京○公司以銷售醫療器材為主要業務,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義務人在97年1月至99年1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得第三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4紙,乃於101年補課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金額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並在102年7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經桃園分署執行義務人財產共清償327萬4469元,義務人迄今尚欠906萬722元(含滯納金及利息)。
桃園分署調查發現本件稅單送達後,該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高○玉竟陸續將公司銀行存款轉出至其親人及由其女兒擔任負責人之福○公司名下,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且福○公司於100年間成立時,資本額500萬元亦係以義務人公司之存款繳足,福○公司所經營業務與義務人相同,福○公司與義務人為關係企業甚明,另桃園分署更發現高女在103年、106年至107年間之信用卡刷卡金額每月平均高達9萬元且帳款均一次繳清,顯見高女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且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桃園分署綜審事證認義務人有清償稅款能力而於108年1月14日將高女傳喚到場,高女不僅未據實陳報資金流向亦未提供具體清償計畫,態度消極不配合,並無誠意處理欠稅,桃園分署以其涉有隱匿或處分可供強制執行財產之情事且顯有履行義務之能力於同日依法留置高女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於桃園地院開庭審理時高女請來律師為其辯護,並有數名關係人旁聽,然經桃園地院審理後認高女確實有隱匿處分義務人財產,且明明有履行義務可能,又虛偽報告財產狀況,裁定准以管收並立即解送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桃園分署表示納稅為國民應盡義務,切勿心存僥倖心態,自以為把財產清空即可規避強制執行,對這種故意隱匿處分財產有履行義務能力之惡性重大義務人,執行機關絕不縱容,必當採取法律所賦予之各種強制手段,徹底執行,以貫徹公權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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