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違法傾倒廢汙泥 代履行費用上億餘元 桃園分署查封廠房機具 迅即自行清理完畢
桃園市冠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O公司)與另兩間公司因違法傾倒廢汙泥,拒不清理,積欠代履行費用遭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移送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收案後立即查封冠O公司名下價值不斐之大面積土地、廠房、汽車、機器等,冠O公司驚覺事態嚴重,因此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內,自行積極將大量廢汙泥清理完畢,解除廠房等被拍賣之危機。
  查冠O公司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之乙級公民營企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收受處理廢棄物,資源化後的產品為環保磚與人工粒料,產品之用途可代替天然砂石、基地填方料等回填原料。然冠O公司等義務人於107年間未經許可即在彰化縣二水鄉土地傾倒堆置約1萬1,550公噸之廢汙泥,經移送機關查獲及限期清理,惟義務人均未理會,遂於110年間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以間接強制執行方式,預估代履行費用為新臺幣1億1,550萬4,500元整,並限期義務人繳納,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於110年9月28日移送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桃園分署收案後,立即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冠O公司所有於桃園市觀音區之土地與廠房(土地面積1萬1,570平方公尺、廠房面積共4,871平方公尺,持份1/1)之查封登記。嗣於同年10月29日派執行人員至尚在營運中之冠O公司現場執行,並當場張貼封條查封冠O公司所有之房地與3輛自用小客車、4台挖土機、1台堆高機、1台裝載機等。冠O公司廠長看到執行人員大陣仗現場執行,驚覺事態嚴重,當場表示願自行將違法傾倒之廢汙泥清理完畢,請求暫緩執行其所有之財產。桃園分署考量執行代履行費用最終目的是為了清除廢棄物,若能由汙染行為人自行清理,更能節省相關勞費,遂將其請求函轉移送機關,並請移送機關就義務人之自行清理提供必要協助。嗣移送機關同意暫緩對冠O公司之執行,不動產等則維持查封狀態。
  冠O公司為避免桃園分署拍賣名下的不動產等,積極清理廢汙泥,將原堆置於彰化縣土地之汙泥全數運回合法放置場所-冠O公司的觀音區廠房,因冠o公司本具有處理廢汙泥之技術與資格,因此冠o公司表示將對運回之廢汙泥進行處理再利用。冠O公司在清理期間定期向桃園分署與移送機關陳報清理進度,並表示當時係將產出之人工粒料出賣給另一間公司,未料該公司未妥善使用與儲存,自行堆置在彰化縣土地,冠o公司自知有監督不周之過失,絕對不會推諉清除現場不當棄置汙泥之義務。於是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於111年4月間將大量違法傾倒之廢汙泥清理完畢,111年5月間移送機關派人至現場履勘,確認1萬多公噸之廢汙泥確實已清除完畢,即於111年6月間向桃園分署撤回本案件之移送。本件環保污染代履行案件經桃園分署強力作為,促使義務人自行清理,終於獲致最圓滿結果。
 桃園分署對於各類型違反環保法規之案件,包括罰鍰、代履行費用等之執行,均相當重視並持續加強執行。除以查封財產強力執行外,亦督促義務人自行清理,協助環保局達到對環境維護之終局目的,創造多贏局面。桃園分署亦提醒民眾,為給後代子孫良好的生活環境,應確實遵守環保法規,若有積欠罰鍰或費用應儘速繳納,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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