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持續改善空氣品質,擴大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適用範圍,於104年12月30日公告修正「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本次修正係依國內管制對象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與成本效益分析結果,並配合總量管制推動,合理修正並調整排放量規模門檻,提高排放量納管比例,藉以督促業者持續進行空氣污染物減量工作,積極改善空氣品質。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自91年10月30日公告後,主要適用二級及三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要求公私場所應採行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容許增量限值,三級防制區內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對於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以降低現行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年排放量變更規模門檻,以新(增)設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規模門檻為例,粒狀污染物由15公噸修正為10公噸;硫氧化物由60公噸修正為10公噸;氮氧化物由40公噸修正為5公噸;揮發性有機物由30公噸修正為5公噸,並自104年12月30日起生效,藉以強化管制能量,請達變更規模業者,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環保署為積極改善空氣品質,持續檢討修正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門檻,擴大二級防制區應實施模式模擬、三級防制區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管制條件,以落實污染減量工作,請各業者配合辦理,以維護空氣品質。相關法規條文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下載(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371571或037-371572,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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