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與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互動應謹慎自持,避免不 當外力干擾或利慾誘惑,影響公務之執行。所謂「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公務員服務之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 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如:業務往來之關係、指揮監督之關係、費用補(獎)助、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如民眾發現有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未依法令執行公務,請踴躍向轄管政風單位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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