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應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 利益衝突迴避:不得參與涉及自身或關係人利益之決策、審查、核定等職務行為。
二、 禁止圖利:不得假借職權為自己或關係人謀取利益。
三、 禁止請託關說:不得為關係人進行不當請託或施壓。
四、 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不得與關係人進行公務相關交易或補助。
五、 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義務:若有潛在利益衝突,應主動揭露並公開處理情形。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公職人員應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 利益衝突迴避:不得參與涉及自身或關係人利益之決策、審查、核定等職務行為。
二、 禁止圖利:不得假借職權為自己或關係人謀取利益。
三、 禁止請託關說:不得為關係人進行不當請託或施壓。
四、 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不得與關係人進行公務相關交易或補助。
五、 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義務:若有潛在利益衝突,應主動揭露並公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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