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為規範與禁止事項

公職人員應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 利益衝突迴避:不得參與涉及自身或關係人利益之決策、審查、核定等職務行為。

二、 禁止圖利:不得假借職權為自己或關係人謀取利益。

三、 禁止請託關說:不得為關係人進行不當請託或施壓。

四、 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不得與關係人進行公務相關交易或補助。

五、 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義務:若有潛在利益衝突,應主動揭露並公開處理情形。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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