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身分保密措施』

一、個資保密:揭弊者可請求使用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個人資訊,必要時簽名可用指印或代號代替;並應製作真實姓名對照表,密封附卷。

二、限制閱覽:除法律另有規定,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

三、適當隔離:揭弊者可要求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隔離方式進行詢問或對質。

四、得放棄之:揭弊者可選擇放棄前述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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