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38條明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免除全部或一部之重要軍事勤務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同仁們周遭是否就有三不五時抱病號、使用各種理由規避軍事勤務的同僚,還是您本身就有這樣的行爲呢。
軍人讀訓第4條更規定:盡忠職守,奉行命令,不容有延誤怯懦之行為。您我既然慎重選擇投入軍旅,就應勇於接受挑戰恪盡職責。
提醒同仁們《摸魚打混》百般藉口詐免勤務,夜路走多難免會遭殃,輕則違犯陸海空軍懲罰法之「怠忽職責」檢討行政懲罰;重則違反上開刑事責任,付出更大的代價。
詐免勤務不足取,東躲西藏會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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